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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法视角下“一带一路”中的法律问题的

作者2019-03-25 11:15未知

      一、一路一带战略提出背景

  一路一带“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简称,是当今世界跨度最长的经济走廊,贯通中国、中亚、南亚、西亚等渔区,连着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 年提出了一路一带的倡议,一路一带是开放包容的经济合作倡议,有意愿的国家都可以参与进来。一路一带提出正值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民主法治迈向新的发展阶段等时代背景,可以说我国正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期。

  二、国际法视角下的一带一路愿景

  我国在2015 年颁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可以说是一带一路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机制,其愿景及意义主要包括:

  第一,一带一路愿景体现了我国对外的国家行为,对外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在处理国际事务方面所行使国际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我国阐述了自己的开放态度,但是主要内容还是集中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战略分工方面,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来行使的国家行为。

  第二,一带一路愿景是一个国家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国际法方面,国家行为包括单方和合意法律行为,前者是引起法律后果的意思,是一个国家的对外宣言、颁布法律等内容。根据一带一路的愿景,我国立志于促进亚洲、欧洲、非洲地区经济联系更为密切,促进世界向和平发展方向迈进,可以说是我国的单方法律行为,并不是经过国际社会协商后形成的决议。

  第三,一带一路愿景是我国的一项要约,要约是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的意思,国家要约就是一国向其他国家发出共同合作的法律行为意思。通过分析一带一路制定过程可以看出,是我国新一代领导人向其他国家发出的倡议,是我国立志与其他国家共同打造经济、政治、文化合作的要约。

  三、从法律上保障一带一路持续进行的对策分析

  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对外基本以投资为主,但是投资收益周期较长,基本上需要20 年的时间,因此对于我国政府来说,为了确保在对外合作中获益,保障一带一路持续进行,则必须从法律上给予确认。详细来说主要对策包括对于我国立法来说,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邀请国内外最为专业的国际公法、国际投资法等人士参与,确保我国保障一带一路顺利进行的法律能够有效制定。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部分,因此在立法中应该对这部分工作加强重视,确保该类项目在审批、建设、监管等环节机制建设更为健全。另外一方面,我国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与国际法、多边协定等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完善救济制度、法律监管制度等,从而确保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有相关规定,对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从理论上给予保障,但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期的效果则必须有效解决保障救济的问题。投资救济机制建设是立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仅仅从我国投资者的角度进行保障并不足够,因为我国投资者并不能够从这些规定中获益或者得到损失补偿,这样就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投资救济机制。

  四、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海权的挑战

  我国未来主要的国家海上生命线就是南海———马六甲海峡———亚丁湾之线,可以说我国以海洋为生的人群超过80% 的职业生计都是依赖于这条海上生命线,因此应该总结为,这条海上生命线是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通过以上基于国际法分析一带一路问题,可以认为一带一路战略主张我国应该主动掌握海上主动权,但是并不是仅仅依靠军事手段进行控制,而是需要采用更为合理科学的措施。我国提出了“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要求我国主动组建海上力量,促进海上安全,形成稳定力量,在稳定的海上环境中进行贸易合作。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海权意识,主动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有效解决南海争端、钓鱼岛纠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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