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众轩期刊论文网!     

所有论文科目分类


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 > 探究聚众淫乱罪存废

探究聚众淫乱罪存废

作者2019-03-29 10:54未知
   2010 年马某“聚众淫乱罪”案件使聚众淫乱罪进入我们的视野,广为人知。聚众性行为一直以来不被我国主流文化所认可,因为它不仅有损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而且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但有些人却认为聚众淫乱是双方自愿的,是公民的一种自由,它仅仅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不应以法律来解决,由此引发了对该罪存废的争议。
  我国刑法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认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从客观上概括包括自愿性、聚众性、淫乱性、同时性四点。自愿性是指聚众淫乱行为的参与者是自愿的,而非强迫。聚众性,即纠集众人,而聚众的“众”应至少3 人以上( 包含3 人) 。淫乱性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而且对于这种淫乱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同性之间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最后,此罪的聚众行为和淫乱行为还必须具有同一性,即众人聚集在一起进行的淫乱行为必须是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下进行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聚众淫乱罪的定义如下: 聚众淫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自愿进行或者多次自愿参加三人以上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淫乱行为。
  主张废除该罪的学者认为聚众淫乱行为只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是法律的制裁。他们认为,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将道德价值分为两个级次,一种是“义务道德”,另一种是“愿望道德”。“义务道德”是基本道德,是人类组成有序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 “愿望道德”则是更高境界的道德水准,是人们所追求的更高级别的道德层次。聚众淫乱行为触犯的是愿望道德,故聚众淫乱罪应该废除。笔者认为这是对“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的一种曲解。“愿望道德”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标准放之四海而皆准,“愿望道德”的标准一定是与某一地域的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宗教传统、民族习惯等诸多因素相适应,考虑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愿望道德”或是“义务道德”必须要结合当时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观念,只有这样的考察才能使法条具有可行性和正当性。
  回顾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无不呈现出对性行为的保守态度。儒家思想曾认为,“食色,性也”,“人之大伦也”,性是人的基本需求,但更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自由与隐私,更涉及整个社会的伦理纲常。当然,在古代也有过性观念开放的时期。特别是唐朝,女人的服装较为暴露,似乎昭示着人们对女性之美的向往,也透露出人们对性的态度不再是异常保守。但并不是说当时的人们对聚众性行为的认可。在随后的宋代出现了禁欲主义,可以说是“万恶淫为首”,当时的道德传统严格限制妇女的改嫁,认为为夫守节是一种忠贞表现。清朝对了维护其异族统治,更加强了这种精神上的控制,还将“小说淫词”一律销毁。可见我国古代数千年对于性的态度更倾向于保守。而我国近代,尽管接触了西方社会一些较为开放的思想,但性观念并没有随之发生转变。对性的保守观念影响了我国社会数千年,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形式、政治思想等多方面都发生巨大的变革,人们才开始重视并主张自己的性权利。
  但这种“性革命”展开的时间较短,并不能一下子就将我国保守的性观念转换为完全自由的性观念。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对婚前性行为、未婚同居、离婚再婚等现象已经非常宽容,但是通奸、乱伦等行为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仍受到行政或刑事法律的规制。可见,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性行为一定是私密的,任何作为社会中的人都不能公然实施性行为。当然西方开放思想的传入,当代社会人们的性观念和传统思想有所改变,但是也绝没有到了公然实行性行为是理所当然的地步,当今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仍然是文明有礼,其对性行为的普遍要求依然是私密空间内个人之间的自愿活动。否则所谓的“XX 库事件”也不会在现代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可见,在当代中国伦理土壤下生长的“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论”中,性行为的私密性要求只是“义务道德”的内容,而非“愿望道德”之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那些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出发,论证聚众性行为只是属于道德范畴内之物的观点值得商榷。参考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今社会的道德风尚,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应该保留。

最新更新

热门推荐

[刑法]花季的迷失-------青少年犯
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青少年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有差异,但总体来说,大多数涉及的都是治安案件,但近年来刑事案件比例有所增加。目前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共同特点: ( 一 ) 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是国外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形式。青少年团伙犯罪在美国历史上经历了几盛几衰,洛杉矶因为青少年犯罪团伙众多而被称为 帮伙之都 。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团伙经...[全文]
[刑法]浅析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
一、恐怖活动犯罪有关问题概述 ( 一) 概念 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概念是,有组织的集团或个人对不特定的非武装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并将其置于恐怖之中,他们常常使用劫机、屠杀、绑架以及扣押人质等残忍方式,以求满足其政治方面的主张。学界中也有观点认为: 恐怖活动犯罪是某些组织为达到特殊的政治目的,通过对平民百姓使用非法暴力手段的一种犯罪行为,从而造成一系列...[全文]
[刑法]浅析离奇抢夺案,陈桦有
解读1 陈桦的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夺物犯、数额犯和目的犯的有机统一,即三个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依据该原则,哪怕犯罪构成中大部分要件都符合,只要一个要件不符合,也不能构成犯罪。抢夺罪为直接夺物的犯罪,是夺物犯,即使存在暴力,也只是...[全文]
[刑法]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
一、法律和时空 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全文]
[刑法]从犯罪学视角上研究我国
一、犯罪学历史发展梳理 西方犯罪学是一部关于西方犯罪研究历程变化以及犯罪学的诞生以及发展的历史,它揭示了彼时的人们对于犯罪的探索过程,并且为我们当代如何与犯罪作斗争提供了经验教训与启发。它多方位、多角度、全面的展示了犯罪学的诞生于发展历程。西方犯罪学史的阶段划分标准有两个:第一,根据犯罪研究的时期不同进行分期,可分为报复、威吓、博爱、...[全文]
[刑法]基于《极花》之殇,浅谈
长期以来,众多的国内学者都将法学与文学作为两个独立的学科各行其道的研究着。而起兴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则着力于探究两学科之间的关系,为法学研究和文学研究开辟崭新的发展路径,后续在我国也引起了一定范围的影响。诚然,两个学科由于性质的不同,侧重点自然有所差异,法学相对理性客观,而文学则相对感性夸张。但二者作为现实生活的具体反映形式,本质上...[全文]
关闭窗口 论文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