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问题探讨
作者2019-03-29 09:25未知
一、什么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
协同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发表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协同包括协调与合作两个方面的内涵,协调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关系上的和谐顺畅,合作则指不同个体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实现整体的发展。协调是合作的基础,而合作是协调的目标。正是在协调与合作的过程中,不同个体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实现协同发展的目标。对于密切联系的不同事物来说,实现协同发展符合各自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事物间相互联系的基本规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这是两者协同的前提。这种密切关系表现在,第一,党指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基本方向。
无论是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国策,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是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开辟制度治党的新途径,都是党倡导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第二,国家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领导立法正是为了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人民的利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体现了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当然党的意志转变成国家法律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第四,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全方位的,管党治党也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必须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快,而且要对国家法治建设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重要意义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实现两者的协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一) 破解法治难题的创新之举
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如何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都是一个法治难题,由于执政党自身不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导致国家秩序混乱甚至政党下台的例子不胜枚举,相反,一个成功的执政党总是能够把本党的党员干部的言行和党组织权力限制在党规和国法的范围内,实现政党和国家的有序发展。这也说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探索中,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思路和做法均有不同,我国强调的是党纪必须严于国法,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首先要从党纪的角度进行查处,特别严重以至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则提起公诉,由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进行审判,但这种做法往往招致以党纪代替国法、包庇违法干部的质疑,从而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政党的做法则和我们有所不同。他们在遇到党内争端或违法现象时,往往首先诉诸法律,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由国家司法机关加以解决,而政党则处在超脱的位置,这样就避免了循私包庇的嫌疑。甚至在执法本党成员违法问题时反而更加严格。比如,审判1972 年“水门事件”一案的地区法院法官,尽管他与尼克松一样是老牌的共和党员,但是,他在审判尼克松案子时却一直以没有能够把尼克松投进监狱而视为自己的终身遗憾。 因此,在理念、法律规定和程序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并使其符合我国实际,这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能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将具有极大的创新意义。
( 二)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因此,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统筹好党的制度( 核心是党内法规) 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推进。其关键是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又是实现法治目标的根本保障。只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既要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又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还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制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目前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执法程序、违纪违法处理标准、争端处理等方面都有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影响了党纪国法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
( 一) 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存在欠缺
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守法者,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都需要具备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这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这种法治理念和思维应该是一致的、统一的,不能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否则就会加剧两种法治的矛盾,阻碍国家法治的实现。经过长期建设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理念普遍形成,法治思维进一步确立,但是,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领域,法治理念和思维树立的牢固程度与广度是不一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既在党内和国家层面广泛存在,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比如在党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迷恋特权,喜欢个人说了算,热衷于钻政策和纪律的空子,对监督持消极态度,法治意识淡漠,甚至对违纪违法干部主张在适用党纪上网开一面,从轻发落; 在国家法律层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尤其是在涉及领导干部违法案件的审判上,相似情况下不同地方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差距过大,对某些领导干部的过分宽容使人们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置疑,这类案件屡屡出现其背后反映了法治理念和思维存在的欠缺。
协同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发表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协同包括协调与合作两个方面的内涵,协调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关系上的和谐顺畅,合作则指不同个体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实现整体的发展。协调是合作的基础,而合作是协调的目标。正是在协调与合作的过程中,不同个体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实现协同发展的目标。对于密切联系的不同事物来说,实现协同发展符合各自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事物间相互联系的基本规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这是两者协同的前提。这种密切关系表现在,第一,党指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基本方向。
无论是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国策,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是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开辟制度治党的新途径,都是党倡导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第二,国家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党领导立法正是为了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人民的利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体现了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当然党的意志转变成国家法律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第四,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全方位的,管党治党也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必须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快,而且要对国家法治建设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重要意义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实现两者的协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一) 破解法治难题的创新之举
对于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如何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都是一个法治难题,由于执政党自身不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导致国家秩序混乱甚至政党下台的例子不胜枚举,相反,一个成功的执政党总是能够把本党的党员干部的言行和党组织权力限制在党规和国法的范围内,实现政党和国家的有序发展。这也说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探索中,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思路和做法均有不同,我国强调的是党纪必须严于国法,要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首先要从党纪的角度进行查处,特别严重以至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的则提起公诉,由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进行审判,但这种做法往往招致以党纪代替国法、包庇违法干部的质疑,从而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政党的做法则和我们有所不同。他们在遇到党内争端或违法现象时,往往首先诉诸法律,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由国家司法机关加以解决,而政党则处在超脱的位置,这样就避免了循私包庇的嫌疑。甚至在执法本党成员违法问题时反而更加严格。比如,审判1972 年“水门事件”一案的地区法院法官,尽管他与尼克松一样是老牌的共和党员,但是,他在审判尼克松案子时却一直以没有能够把尼克松投进监狱而视为自己的终身遗憾。 因此,在理念、法律规定和程序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并使其符合我国实际,这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能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将具有极大的创新意义。
( 二)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因此,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统筹好党的制度( 核心是党内法规) 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推进。其关键是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又是实现法治目标的根本保障。只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既要注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又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还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制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目前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执法程序、违纪违法处理标准、争端处理等方面都有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影响了党纪国法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
( 一) 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存在欠缺
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守法者,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都需要具备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这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而且这种法治理念和思维应该是一致的、统一的,不能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否则就会加剧两种法治的矛盾,阻碍国家法治的实现。经过长期建设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理念普遍形成,法治思维进一步确立,但是,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领域,法治理念和思维树立的牢固程度与广度是不一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既在党内和国家层面广泛存在,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比如在党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迷恋特权,喜欢个人说了算,热衷于钻政策和纪律的空子,对监督持消极态度,法治意识淡漠,甚至对违纪违法干部主张在适用党纪上网开一面,从轻发落; 在国家法律层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尤其是在涉及领导干部违法案件的审判上,相似情况下不同地方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差距过大,对某些领导干部的过分宽容使人们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置疑,这类案件屡屡出现其背后反映了法治理念和思维存在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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