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文献综述
摘 要: 介绍新世纪以来我国青少年在社区矫正中的教育矫正概述, 从社区矫正和青少年的界定入手, 对教育矫正做了概述, 梳理了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的内容方式以及实践状况, 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青少年社区矫正; 教育矫正; 研究综述;
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正是新时代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也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 教育矫正在纠正青少年犯罪, 避免监禁亚文化, 节约司法成本, 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研究概况
据不完全统计, 2003年至2018年7月, 在知网中文期刊数据库中, 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论文有370多篇, 以矫正教育为主题共有210多篇。在万方中文数据库中, 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题的论文500余篇, 近五年的有200多篇, 其中, 期刊论文370多篇;以教育矫正为主题共有近五年期刊论文达3700多篇;有关青少年社区矫正和教育矫正为主题共有140多篇论文。
关于社区矫正和教育矫正的重要国内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关于2006年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的意见 (沪司社矫办发[2006]10号) ;司法部于2012年1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10月, 最高法院和其它四个部门印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由司法部2014年11月发布;2016年8月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办法》。
二、主要研究问题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关于社区矫正的界定
2003年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意味着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促进其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1]这一解释作为“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 并被转化到两院两部同年7月下发的通知中, 在各种文件和研究报告中被广泛引用。
在中国学界对“社区矫正”许多界定中, 一方面, 官方表述也不乏类似的情况。如, 王顺安提出:“社区矫正是一个与监狱矫正的专门性术语, 指的是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 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16];杨凤宁、龚卫清指出:“社区矫正对应于传统的机构式 (监禁式) , 是一种新兴的教育改革体系, 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环境中”[5]。另一方面, 也有一些具有个人特征的观点, 如, 何显兵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在国家专门机构的领导和发表指导下, 动员社区群众, 整合社区资源, 在社区中服刑, 对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13], 定义的措辞比官方措辞更柔和。
在此基础上,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念不难得出, 即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这是在社区矫正的广泛范围内进行的具体实践。
2. 关于青少年的界定
“青少年”一词多用于日常生活, 而在正式的规章制度或理论研究中, “青年”与“少年”往往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 作为其复合物的“青少年”表述方式相对较少, 特别是在中国司法领域中, 不存在将二者加以复合的概念。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 我国关于青年的年龄划定有一定的年龄区间, 如表1所示。与“青年”相比, “少年”的划分在年龄上下限之间的差距不大, 学术界也还有其它划分。
表1 我国关于青年的年龄至少有六种不同的界定
据此, 一方面, 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对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的规定, 以14-18周岁为基本范围;同时应根据罪犯心智成熟情况及所犯罪行的差异, 灵活地作出适当的浮动。
(二) 教育矫正的研究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 教育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旨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 以改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再社会化的系统性影响活动。根据中国知网及万方数据库的检索结果, 中国教育矫正研究于1995年首次展开。中国学术界在过去十多年来在这一领域的探讨具有多指向性。以“教育矫正”为关键词, 在知网数据库共搜得449篇相关文献, 按相关度优先的顺序选取前200个样本, 以下10个主题主要涉及该研究领域, 见表2。
表2 当前我国教育矫正研究的主题
表2 当前我国教育矫正研究的主题
虽然上述研究主题的重点不同, 但还是不能准确探索和界定其概念本质。教育矫正是中国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一, 因此, 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教育矫正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教育社区青少年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增强法律和文化意识, 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三) 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研究
司法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采取各种形式,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 对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 一是使青少年安心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 二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将负面因素最大化作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
1. 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理论研究
在教育矫正理论方面, 刑文杰在其着作中分别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三个方面出发, 提出了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的师资团队、设立专门心理矫正机构并组建专业心理矫正团队、建立社区服务基地等设想, 还分别从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三项矫正措施的人员、机构、工作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详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和郝方昉等人在其专着中分别对国 (境) 外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我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并提出了提高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效果的设想[3]。吴宗宪教授通过对我国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后, 提出了几种新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方法:一是探索开展视频教育, 二是重视网络教育, 三是建立讲师团, 四是组织参观活动[8]。张济州、苏春景2015年通过调查社区矫正的知晓度和认同感、调查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 从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项立法出发, 建立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个性化需求教育矫正制度, 构建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三点建议[7], 该文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整体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实践研究
从目前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实践来看, 分阶段教育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文件解读) :
(1) 入矫教育。入矫教育是指司法机构在接收青少年社区矫正之后, 为适应社区矫正生活而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在刑意识教育。两院两部《实施办法》第11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和义务, 开展权利义务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青少年们明确身份, 强化规范养成,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根据2007年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刚要》 (司法通[2007]46号) 的精神, 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策略;在刑意识教育中可坚持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 对社区矫正的青少年开展入矫教育有利于消除顾虑, 稳定心理, 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 常规教育。常规教育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从业人员中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主要涉及情境政策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意识教育, 文化素养教育, 职业发表指导教育, 生活关系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其中, 在这些教育的研究上, 如表2所述, 学者研究的并不深, 涉及的范围不多, 只有少量涉及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对入矫青少年进行常规教育, 有利于其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 培养健康积极向上的品行。因此, 在对社区矫正中青少年进行研究时, 应加强对教育矫正中常规教育方面的细致深入研究。
(3) 解矫教育。解矫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处于解矫前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 以适应社会生活为主题的, 带有总结性、补课性的专项教育活动, 包括期满总结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 部分学者还主张应加强心理辅导和注意安置帮教工作衔接。2006年, 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的意见》中提到, 解矫教育有利于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 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社会责任意识。除上述分阶段教育外, 教育矫正还涉及分类教育, 需要共性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 注重常规教育, 适应身心发展, 并且加强亲情教育, 落实帮教工作。
三、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发展趋势及展望
2017年8月19—20日, 首届“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国际研讨会在鲁东大学召开。来自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1]。
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教育改造, 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 除了需要从刑事和社会等大的层面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之外, 还需要制定针对入矫青少年个体的教育矫正措施, 研究青少年的教育矫正问题, 对正在处于社区矫正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 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从目前学术研究情况来看, 针对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研究还比较少, 由于社区矫正有其自身特征和规律, 对入矫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不像监管管理工作仅需要规范操作程序, 投入技术设备和相关措施手段短期内便可取得监管成效, 也不是普通人群的教育, 它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思想、行为、心理教育工作,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专业性强的工作, 学术研究需要进一步将教育矫正的理论实践结合, 不断完善对入矫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理论, 从而更好地发表指导实践, 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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