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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

作者2019-03-29 11:03未知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的确认, 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国企在实际的经营和运营过程当中,在法律上占据主动, 对于保证国企在整体运行当中的健康和顺利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有企业、经济法与法律主体

  国有企业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市场经济的整个体系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当中的重要力量, 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支撑。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整体体系当中一直扮演着主角,无论是从质量还是从整体的上来看,都是处于绝对的引导和领导地位, 特别是在关键行业和重要领域, 国有企业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很大程度上来说, 国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我国整个经济运行的过程当中不可被忽视的一个重要侧面。

  不过从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上而言,国企日常经营的过程当中,一方面需要在经济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经营活动,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法治的相关建设方面仍有一定的缺陷, 同时考虑到我国整体的法治进程,也存在着相对落后的现实状况,因此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主体问题的确认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在整体发展运行过程当中能够明晰权责关系,对于解决我国经济纠纷而言, 经济法是重要的依据和准则。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创设对于我国整体法制化的进程而言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看,我国经历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切的经济都处于国家整体的调配当中,缺乏应有的市场活力, 企业也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面对这样的现实状况, 在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的破除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完全建立的一个整个过程当中,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运营的过程当中, 就需要一种法律来对市场运营过程当中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经济法应运而生,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 当前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企业只是我国国民经济整体运营过程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如何判断和界定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就成了当前我国经济法领域学者和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所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在本文中而言, 探讨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本质上是在探讨在经济法实际的运转和发挥效用的过程当中, 国有企业在整体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当中扮演着怎样的地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由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它是在漫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个进程当中, 由国家出资兴举的、与其他多种形式所有制经济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一个经济主体。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市场竞争当中以一个独立的姿态来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担负法律责任,依据经济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在认识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法律主体的问题上应该认识到应该从特殊性和一般性两个角度来着眼分析,首先从特殊性的角度而言,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由国家兴举的一项有关于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其次,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上来看, 它具有一般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偏向于市场的作用,将市场竞争放置在一个决定性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现实层面都需要在公平的角度和层面上来参与市场竞争。

  二、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的相关问题辨析

  依据不同类型行使不同的主体权利

  辨析和看待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主题地位,首先应该依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来行使不同的主体权利。因为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国家的整体经济规划当中做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 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事关国防、军工能源等领域, 国有企业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应该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但是对于那些非重要行业而言,国家一方面有可能国家在整体经济规划中会允许和选择用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界定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同时在一些服务行业的,与己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相关的不太重要的行业,国家往往就是采用了国有企业撤出、国退民进的方式来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基于对以上情况的考量, 在判定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相关问题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到依据不同的类型形式,不同主体权利这样的一个根本遵循来看待,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问题, 具有不同职能的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占据不同的地位,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区分对待。

  依据职能要求从事经济活动

  分析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的主体问题,第二天还是要依据国有企业的不同职能要求来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并且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来进行和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 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市场活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同时也为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当前我国的国有经济依然是在整个的市场环境当中运行的, 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运转当中占据决定性的地位, 特别是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在面对着国民经济和国民消费水平升级的当下,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体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不仅面对的是那些民营企业, 更有可能需要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进行竞争。但是归根到底,我国的国有企业在遵循经济法法律规定的相关前提之下,需要依据自身的职能来从事经济活动, 一方面,对于那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领域和行业一定要牢牢占据主动地位,乃至于占据垄断地位,同时对于那些非重要的产业和行业一定要强调退出。

  区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限

  分析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的主体地位,第三天还要区分合法和非法垄断的界限, 由于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国有企业往往占据了更多的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因此很大程度上一旦国有企业进入到幕后,或者在先天就占据了母婴行业的运营权和经营权那么在今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财税领域往往就不能够有很大的建树, 这是历史和现实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下,特别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持续加深,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行使自己的权利、遵循自己的义务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区分合法的非法的界限, 国企在军事, 能源等方面,一定要毫不犹豫地根据国家的整体经济规划来占据主动的地位,但是在其他行业一定要重视遵守市场规则,遵守法律规定。

  三、结语

  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的确认,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践当中不断地去探索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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